**,过失相抵规则是确定责任之有无及范围的一项规则。“所谓过失相抵,不过为形容之语,其实就义务者之过失与权利者之过失,两者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范围,并非两者互相抵销,时已有反称为受害人之自己过失者。” 过错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错本身不能相抵,因此主要的是损害赔偿责任相抵,从而减轻一方责任,得出较终承担的责任。 *二,过失相抵规则是减轻损害赔偿责任限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减轻民事责任是指在依一般归责原则确定特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基础上,人民*或仲裁机关基于一定的事由而依法减轻责任人民事责任的行为或情况。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内容,便构成了民事责任减轻制度。在受害人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过失相抵规则可能会成为加害人免责的事由。 *三,过失相抵规则是一种**行为和法律措施。从**的角度看,过失相抵是*和仲裁机关所谓的一种具体的**行为;从内容上看,过失相抵是一种法律措施,即在公平原则下民法规定的客观、准确、合理界定具体民事责任范围、大小的法律措施。 作为规范受害人与有过失的损害赔偿规则,过失相抵的效力表现为三个层次:对于受害人而言,表现为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部或全部的丧失;对于侵害人而言,表现为其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对于*而言,表现为法官应依特定的标准公平地确定责任、分配损害。所以,过失相抵并非侵害人过失与受害人过失简单地相互抵销,而是指受害人应对因自己过错或其他可归责事由所致的损害承担责任。过失相抵的合理性在于,行为人只应对因自己过错或法定归责事由所致的损害负责,而不应对他人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否则,即有悖公平理念。就侵权而言,当损害发生之后,受害人有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若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扩大,自应对扩大部分承担责任。通常认为,《民法通则》**百三十一条规定了过失相抵规则,即“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广州交通事故律/falvfagui/